超出医保范围用药起纠纷 车祸伤者起诉保险公司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1 15:34) 点击:860 |
路人被客车撞伤,治疗期间使用了一些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物,保险公司为此拒绝赔偿上述费用。近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在交强险部分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抗辩,同时在三责险部分则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抗辩。 今年1月19日,德兴一家客运公司的司机邹某驾驶客车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行驶时将路人魏某撞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后,魏某将客运公司及涉案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查明,魏某治疗用药基本合理,但共计2.6万余元的治疗用药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为此以涉案交强险、三责险合同均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为由,拒绝赔偿魏某上述未列入医保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交强险属强制险,且交强险条例并未规定保险人须按照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故法院不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三责险属商业险,赔偿责任来自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合同约定,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未足额赔付的非医保费用,可以不在三责险中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魏某7.2万余元,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魏某4.6万余元;判决客运公司赔偿魏某6.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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